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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申请与发放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21-10-18 17:44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深教〔2021〕156号 

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深教规〔2017〕1号)相关要求,现就做好2021-2022学年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以下简称“从教津贴”)申请与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津贴申请

  (一)申请方式。幼儿园保教人员须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按以下流程申请:在页面顶端点击“切换”按钮,选择“深圳市→行政区(如福田区)→  教育局(如福田区教育局)→行政给付→深圳市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补贴申请。申请补贴前,保教人员需进行实名注册。(注:市属幼儿园保教人员在幼儿园所在行政区申请)

  (二)申请处理。幼儿园保教人员网上提交申请后,系统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情况出具结果。上学年已申领津贴且工作单位无变化的,系统将出具核验通过结果;新申请从教津贴和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保教人员,系统将出具核验不通过结果,由幼儿园收齐本园保教人员纸质材料后统一向所在区行政服务窗口提交,人工审核。

  (三)需提交材料。未通过系统核验的幼儿园保教人员,需准备相关纸质材料,由幼儿园所在区(含新区,下同)行政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后,人工审核。具体如下:

  1.与现任职幼儿园签订并在有效期内的《教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2.教师需持有《教师资格证》;保育员需持有省、市、区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认可的岗位培训证;卫生保健人员需具有市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培训合格证明。

  3.在我市幼儿园连续任职期间“参加社会保险清单”(可在网上自行打印或在社保部门打印盖章),如政策允许可以不参加社保或不在我市参加社保的,需提供身份证、参保地社保部门打印盖章的缴费清单、社保卡(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深圳户籍保教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幼儿园盖章确认),非深户籍保教人员提供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复印件(正反面,幼儿园盖章确认)。

  (四)时间安排。本学年从教津贴网上申请从10月18日开始,11月12日结束。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申报方案,认真组织本辖区幼儿园开展申报和材料审核工作,11月26日前完成从教津贴申报审核及对外公示符合申领条件的保教人员名单工作。

  二、经费申请与发放

  (一)经费申请。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区符合条件的保教人员人数和所需津贴数额,向本区财政部门申请经费。福田、罗湖、南山区教育局负责将市属幼儿园符合津贴领取条件的非在编保教人员名单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向市财政局申请经费。

  (二)津贴发放。财政部门拨付津贴经费后,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幼儿园)按相关程序分学期发放。教育行政部门(或幼儿园)应在收到津贴经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津贴发放到相关保教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本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各幼儿园应将本学期现仍在岗并已通过审核的保教人员名单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属幼儿园报市教育局)复核。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向相关幼儿园核拨经费,或通知幼儿园按规定发放津贴,或将保教人员名单和经费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学期结束前按程序核拨经费。

  三、其他要求   

  (一)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开展全市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申请事宜,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本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开展从教津贴申请和核验工作,并做好本区幼儿园信息管理员培训、部门沟通、政策解读等工作,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和本市相关规定,严格核定并审核各类幼儿园申请从教津贴的保教人员数量。符合条件的保教人员实有人数低于上限人数的,按实有人数发放从教津贴;超出上限的,超出部分由幼儿园自行参照解决。

  (三)各区在市教育局从教津贴相关文件基础上制定的实施细则,原则上执行本区政策,市属园保教人员从教津贴政策按照市从教津贴相关文件执行。

  (四)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并做好从教津贴申请与发放工作应急预案,会同本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提前做好申报系统建设工作;对未通过资格审核或对资格审核有疑义的保教人员,应耐心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并结合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五)各幼儿园要对本园保教人员提交的个人信息保密。保教人员应对提交的本人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上一学年及今后年度从教津贴申请中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保教人员,各区应取消其当次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深圳市教育局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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