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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

时间 : 2021-02-22 17:44 来源 : 深圳市教育局

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局直属各学校:

  为打造可持续发展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构建多元开放、引领教师发展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21年1月26日


深圳市中小幼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打造可持续发展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构建多元开放、引领教师发展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园长和教师(以下统称教师)认定继续教育学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面向全员教师的面授与远程教育;

  (二)区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

  (三)由学校(幼儿园)统一组织的校(园)本培训;

  (四)参加教学研究,主持或参加课题研究和工作室,发表研究成果等学术性活动;

  (五)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实践活动;

  (六)在职或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提升学习;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四条 我市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由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继教办)具体负责,实行市、区、校(园)三级协同联动管理。

第二章  学分结构与要求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完成首次教师资格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等量学分。教师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原则上每年须完成72学分,其中公需科目18学分,专业科目30学分,校(园)本培训24学分。年度专业科目超出部分可以跨年度转移计算,转移跨度以5年为限。继续教育学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鼓励优学多学。

  第六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包括培训学分和转换学分。

  培训学分来自公需科目、专业科目、校(园)本培训及专项培训等途径。深圳市教师公需科目是根据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主题开发的课程,属于全员教师必修课,不能用转换学分折算冲抵。专业科目包括指令性培训课程、学科限选课程与自主选学课程。校(园)本培训是指由本校或跨校联合组织的培训。专项培训是指各级主管部门针对特定教师群体所组织的专门培训。

  转换学分来自教师专业发展其他相关项目,包括在职学历教育、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任务、选派支教、到生产单位实践等。转换学分纳入专业科目计算。

  第七条主管部门通过设立必修课(公需科目)和学科限选课等落实培训内容的重要性和针对性,学分认定给予优先保证。

  公需科目课程设置强调重大政策、师德师风、教育改革等主题。

  专业限选课程设置应各有侧重。普通教育教师培训强化课程教学改革、教育教学技能等内容。职业教育教师培训重点放在职业知识更新、职业技能提升,课程设计、教学改进等主题上。学前教育教师培训强化幼儿保育与教育、幼儿研究与教学支持、家园共育等专题。特殊教育教师培训重点放在特殊教育专业能力与基础教育核心学科能力等相关主题。

   第八条按照分层分类培训要求,教师参加继续教育选课,原则上须在市、区教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统筹指导下根据学段、学科和发展阶段选班学习。

  第九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晋升评聘、评优评先及年度考核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

第三章  培训学分计算

  第十条培训学分是教师参加培训的学时数量和学习质量的综合计量单位,规定1培训学时记为1基本学分。

  培训学分=计时学分×课程(项目)系数×考核成绩系数;

  计时学分=课程(项目)学分-请假学分。

  单个集中培训项目按上述公式计算,如果超过270学分,最多计入个人培训账户270学分。学分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尾数实行四舍五入法。

  第十一条一天培训记6学时,请假1学时即扣除1个学分。无论课程(项目)长短,请假学分超过总学分20%的,考核成绩系数为“0”,本课程(项目)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根据省中小学教师分层分类培训课程指南的要求,各级各类培训按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确定课程(项目)系数,系数分别为1.0、1.1、1.2。国家级培训系数为1.2,省级培训根据培训层次确定系数,公需科目、校本培训以及难以确定培训层次项目的培训系数均为1.0。

  第十三条教师培训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对应的考核成绩系数分别为1.2、1.0、0,考核优秀等级的比例不超过30%。

  第十四条新录用的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20学分的新任教师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50学分,经考核合格可按50%记为教师培训专业科目学分。

  新任校(园)长须参加不少于300学分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跟岗实践不少于240学分,经考核合格可按50%计为教师培训专业科目学分。

  特殊教育巡回指导教师及随班就读资源教师5年一周期接受不少于270学分的全员培训。随班就读班主任、任课教师、资源教师、送教上门教师须接受特殊教育合格培训。

  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纳入全员教师指令性专业科目,一般每3年不少于50学分。

  第十五条校本培训课程按照以下规定认定学分:

  (一)校本培训管理原则上实行课程计划报备制度,依托“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为“系统”)或各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报教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报备的课程或项目,不予认定学分。

  (二)校本培训过程中,学校应做好课程设计、跟踪管理及资料备份和考勤等工作。每学期结束时,学校通过“系统”统一汇总上报学员考勤表、授课讲义(PPT)和培训照片等相关信息。验收合格后,由学校按24学分/年的标准录入管理系统。

  市继教办负责市直属学校校本培训课程审核与学分认定,各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本培训课程审核与学分认定。

第四章  转换学分计算

  第十六条教师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所读院校出具的年度课程成绩单认定为当年专业科目30学分。学员毕业后,获得学士学位的,再折算1年专业科目30学分;获得硕士学位的,再折算2年专业科目60学分;获得博士学位的,再折算3年专业科目90学分。

  第十七条教师参加市、区级教科研活动的,按每半天3学分认定为专业科目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12学分。

  特殊教育学生随班就读的班主任、任课教师、资源教师或巡回指导教师协同完成学生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每年核计继续教育12学分。

  第十八条各类竞赛获奖及学术成果按照以下规定认定学分:

  (一)教师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含优质课、教学基本功、实验操作等),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计算30、24、18学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计算24、18、12学分;获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计算18、12、6学分;获区级一、二等奖的计算12、6学分。指导参赛教师获得上述级别奖励,指导学生获得奥林匹克奖牌、职业技能大赛奖项等的学分相应等级减半计算。教师的录像课、教学设计、课件设计等竞赛获奖的学分参照上述等级减半计算。

  (二)教师承担青年教师培养和指导工作的,凭区级以上文件或正式通知每年核计12学分;教师指导学生完成探究性小课题的,每年核计12学分。

  (三)教师担任主管部门立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主持人,完成结题的,可按规定期限内每年分别计算30、24、18学分;在以上课题组中担任主要研究人员(除主持人外前3位)或担任区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主持人的,每年计算12学分;在区级课题中担任主要研究人员(除主持人外前3位)的,每年计算6学分。各级学会类课题按上述学分相应减半计算。承担上述课题子课题的,相应地降两级计算。

  教师开发的课程被评定为市、区好课程的,参照市、区级课题主持人按一年的学分数认定。开发的课程在学校使用的,按好课程开发者学分的一半计算。

  (四)教师在国内外权威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每篇可计算18学分;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每篇可计算12学分;在各类正式公开发行的其他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的,每篇可计算6学分;在省、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非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的,每篇可计算3学分。上述发表论文第二作者减半给予学分,第三作者及其后续作者没有学分。

  (五)教师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省级一等奖以上、省级二等奖及市级一等奖以上的,主持人分别核计120、60、30、24学分;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位的主要成员,分别计算60、30、24、18学分,排名4-6位的成员按上述学分再分别折半计算。市级二等奖、三等奖、区级一等奖分别核计18、12、12学分,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位的主要成员,分别折半计算。获得与本学科相关或教育教学类国家专利的,按每项30学分计算。

  (六)教师学术专著、论文获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奖励的,一等奖分别计算30、24、18学分,二等奖分别计算24、18、12学分,三等奖分别计算18、12、6学分,区级奖项参照市级折半计算学分。

  (七)教师出版专著的,15万字以上计算30学分,15万-10万字计算24学分,10万-5万字计算18学分,5万字以下计算12学分;参编正式出版教材的,按每章4学分计算,最高计算12学分。参编出版教辅材料的,按参编教材折半计算。

  以上同一教科研成果不可重复计算学分。

  第十九条名校长、名师、教育科研专家、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由教育主管部门认定为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计算为当年专业科目30学分;由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工作室成员、学员计算为当年专业科目9学分。

  第二十条中职教师到生产单位实践以及获得证书按照以下规定认定学分:

  (一)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生产单位实践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凭生产单位实践鉴定结果分别计算为专业科目18、24、30学分,3个月以上的计算为30学分。

  (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的技师类考试获高级、中级证书的,分别认定为专业科目18、12学分;获技工类高级、中级证书的,分别认定为专业科目12、9学分。

  第二十一条参加主管部门指令性项目按照以下规定认定学分:

  (一)担任中高考命题教师的,凭相关材料折算专业科目60学分;担任高三年级一模、二模考试命题教师的,凭相关材料每次折算专业科目18学分。

  (二)教师参加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海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从选派当年起计,认定为3年的专业科目90学分。

  (三)承担区级以上教师继续教育授课任务(含公开课、专题讲座)的,凭完成授课任务的相关材料,第一承担人按实际授课学时的3倍认定专业科目学分,第二承担人按1倍学分认定。

  (四)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批准的支教,凭完成支教工作的相关材料,省内支教1年的,计算为1年的专业科目学分;省外支教1个学期的,计算为1年的专业科目学分;省外支教1年或以上的,从选派当年起计,计算为3年的专业科目学分。

  (五)督学参加市、区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培训,按照备案学时数认定专业科目学分。

  (六)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考试考务培训的,由招考部门汇总确认学时,按照每次1学分计入专业科目,每年累计不超过6个学分。

  第二十二条教师取得心理健康教育A、B、C三级合格证的,按照证书学时认定学分。

  第二十三条其他与学科专业相关项目的学分计算,需提交文件通知、实施方案和考勤记录等材料,由教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五章  学分验证及流程

  第二十四条专业科目培训分课程实施与项目实施两大类。全员培训课程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学时以及课程(项目)系数;由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培机构、教育信息技术机构、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等单位组织或承办上级对口部门的专项培训,按教师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内容核定学分。

  第二十五条“深圳市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为我市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与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学校负责审核教师选报的课程与学时,培训单位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和登记学分,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分复审与验证。

  第二十七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按照以下规定登记与验证:

  (一)培训学分登记。教师参加全员培训的学分,由培训机构在每学期末将参训的课程、学时、考核成绩以及考勤等材料录入“系统”,“系统”将自动生成教师的培训学分。以项目实施的培训完成后,须在10天内完成学分登记。跨学年安排的项目可分学年登记。

  (二)转换学分登记。每年7-10月教师登录“系统”,填写课程或项目名称及学分,上传证明材料;10月末学校管理员完成初审;10-11月末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完成复审。12月后教师可查询个人学分,学校管理员可打印学分证明。

  (三)教师发现学分错登、漏登的,应在学分录入后两周内通过学校管理员统一向培训单位提出更正、补登申请,培训机构应在7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根据劳动法的权益规定,女教师休产假期间的继续教育可予以部分免修。教师可通过“系统”上传学校及医疗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办理免修手续,免修当年的专业科目和校本培训学分。

第六章  其他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各教师培训机构要配备专人,做好参训教师档案管理,培训结束后及时为学员登记学分或发放培训证书。

  第三十条对教师培训机构、学校和个人提交的材料和数据,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市教育系统通报批评,并取消相关人员当年继续教育学分。

  第三十一条教师职前进行的资格证培训,培训学分不计入周期内继续教育学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在职学历教育包括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的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含专业学位教育)。

  第三十三条本市有关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教育局2004年4月2日发布的《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暂行办法》(深教〔2004〕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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